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处字〔2020〕第1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3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处3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1 |
决定机关 |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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