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宝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700MA****QA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735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4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宝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增资款24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53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153元,由被告黑龙江宝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被告黑龙江宝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8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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