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正环罚决字〔2019〕3-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环境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6 |
决定机关 | 正阳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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