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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佰龙软木工艺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北花园路58号第一车间的平湖佰龙软木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伟丰)灭火器过期,防火门顺位器闭门器缺失,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平湖佰龙软木工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8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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