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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建罚〔2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对熔铝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对喷漆室及调漆、烘干、浸漆等工序未密闭,配套污防防治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罚款人民币肆万肆千元。合计处罚叁拾万肆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3
    决定机关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