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11****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民初25号 |
案号 | (2021)晋01执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截止2019年2月26日的贷款本息301751348.05元(包括本金234432529.33元,利息、罚息、复利67318818.72元)。以及以234432529.3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山西博雅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薛宁分别对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签属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抵押清单》所列明的抵押财产的对应价值范围内对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在其签属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抵押清单》所列明的抵押财产的对应价值范围内对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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