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0051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522号 |
案号 | (2020)京04执3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02 000 000元、利息118 600 396.79元、罚息(分三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5 465 154.4元、②展期后至2019年6月12日罚息764 670.82元、③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2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的罚息)。 二、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50 000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任长生在本金702 000 000元、利息112 528 091.05元、罚息(分三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5 465 154.4元、②展期后至2019年6月12日罚息588 208.32元、③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2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律师费50 000元以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任长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任晓飞、梁晓俊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任晓飞、梁晓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400 000 000元、利息66 647 778.13元、罚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2 612 500元、②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的罚息)、律师费50 000元以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介休市煜业选煤有限公司在本金300 000 000元、利息48 014 583.33元、罚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1 959 375元、②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律师费50 000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介休市煜业选煤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案中所欠债务,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35 000 000元、利息5 831 680.59元、罚息(分两部分合并计算,包括①展期前罚息228 593.75元、②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的罚息)、律师费50 000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91%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140000201500000284)、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140000201500000286)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九、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C1400002009****20044989号《采矿许可证》项下的采矿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十、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158 894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3 158 894元,由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任长生、任晓飞、梁晓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市煜业选煤有限公司、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 0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