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0051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二中民(商)初字第00599号 |
案号 | (2020)京02执恢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偿还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六千三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三百万元借款自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算;七百万元借款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算;二千万元借款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算;七百万元借款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起算;三百万元借款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算;一千万元借款自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算;一千万元借款自二○一二年二月三日起算;三百万元借款自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标准计算; 二、如果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标准为:以上述第一项列明的收到款项的数额扣除自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利息的三百万元为基数,自上述第一项列明的收到款项(扣除自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利息的三百万元)之日起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标准计算;自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六千三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点五标准计算; 三、国融红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刘平、王晓梅对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北京国融红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千丰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六千三百万元以及按照上述第一项列明的收到款项之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范围之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给付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九十二万五千元;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十九万一千四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三十四万五千七百四十元,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六百元,均由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付,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给付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六、案外人北京鑫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于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其持有的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权配合办理至北京国融红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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