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吉瑞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21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3民初5786号 |
案号 | (2017)津0103执38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五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每月10日前返还原告程炳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二、2017年11月10日前被告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的利息460万元,以及自2017年5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冯学军、被告天津市吉瑞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履行,原告将对未履行部分全部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4800元,减半收取计82400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冯学军、被告天津市吉瑞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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