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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176****29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12831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5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许存霞租金17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0元,由被告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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