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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4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762.6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月香豆瓣酱一盒、华源龙虾香膏一罐);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唐国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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