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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长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536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民终4842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禄中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的关于富达财富中心一层308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江禄中房款54847.16元; 四、江禄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141.22元; 五、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江禄中案涉308号商铺租金4781.7元; 六、驳回江禄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3元,由江禄中负担764元;反诉费1117元,由江禄中负担93元,由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禄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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