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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照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536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上民初字第21号
    案号 (2017)豫0106执恢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凌超偿还借款本金457869元及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82791元、违约金43039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818元,由被告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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