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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长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73****842J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一初字第2317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恢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8-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焦小强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分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姚贵文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分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如果被告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0元,由被告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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