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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536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316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国建48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41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第二部分以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维持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891元,由新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000元,赵国建负担891元。为简便结算手续,赵国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待本案执行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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