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凤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255****5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68号
    案号 (2018)苏1322执10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航长城安家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栋、王岚明工程款26216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2874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38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被告中航长城安家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2621674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胡栋、王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3元(原告已预交13887元),由被告被告中航长城安家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77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0101040004680)。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