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104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民初7933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40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和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远才借款本金188万元及利息(以141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8日起,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3日起,均计算至2014年3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18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宋海云、李凤兰、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远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负担4544元,四被告负担23856元(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归还本判决指定债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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