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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104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7933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4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9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和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远才借款本金188万元及利息(以141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8日起,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3日起,均计算至2014年3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18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宋海云、李凤兰、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远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负担4544元,四被告负担23856元(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归还本判决指定债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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