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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104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宿中商初字第0219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5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0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52053.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4852053.51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59049元; 三、如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坐落在沭阳经济开发区官西大道西侧、章顶路北侧建筑面积60495.4平方米的房屋【沭阳县沭开他字第S00036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李凤兰、宋海云、宋和根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在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凤兰、宋海云、宋和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108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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