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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凤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104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宿中商初字第0287号
    案号 (2015)宿中执字第00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4
    发布日期 2015-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凤军借款本金5711647.78元、利息121721.56元,及逾期利息(以2389147.78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以3322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被告宋海云、宋和根对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凤兰对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322500元、利息(以332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13年3月5日止),及逾期利息(以3322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宋海云、宋和根、李凤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陈凤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0元,由被告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海云、宋和根、李凤兰负担49700元,原告陈凤军负担1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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