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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凤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104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宿中商初字第0200号
    案号 (2014)宿中执字第00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5
    发布日期 2015-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海云、宋和根、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赵莉娜借款3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被告宋海云、宋和根、江苏宏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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