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牡丹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27438-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20562号 |
| 案号 | (2016)鲁0202执27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20 |
| 发布日期 | 2017-01-20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0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浙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0元。 三、被告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浙丰海珍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叶学强、万桂英、李记常、闫静雯、张继富和沈林琴对被告浙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邮寄费240元,合计32640元,由被告浙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浙丰海珍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叶学强、万桂英、李记常、闫静雯、张继富和沈林琴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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