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牡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2743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商初字第899号 |
案号 | (2016)鲁0203执19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5 |
发布日期 | 2016-11-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绿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189698.80元; 二、被告青岛绿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截止2015年10月28日止的利息1558017.36; 三、被告青岛绿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林江、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对被告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常州北路1号盛天国际商业广场小区8号楼商业204、109号(胶房地权市字第201266643号、胶房地权市字第20124799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抵押的财产经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绿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江、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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