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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华和合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雄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480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465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2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5-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如下债务: 1、借款本金2438万元及利息1,216,917.83元(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分段按年利率8.28%计息)。 2、律师费12万元。 3、案件受理费96181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2362元,因本案调解结案,故予以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原告对以下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1、原告对被告陈雄飞持有的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股权在最高限额395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证书号:(鼎湖)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50010540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原告对被告崔中旗持有的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股权在最高限额395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证书号:(鼎湖)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50010543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原告对被告李智强持有的肇庆市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0%股权在最高限额395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证书号:(鼎湖)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50010541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4、原告对被告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510万股在最高限额1.5亿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登记编号:1605260003)。 (三)各保证人分别对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和合亿投资有限公司、陈论飞、许志华分别在最高限额33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各方同意按以下方案向原告偿还债务: (一)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96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委托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主张债权应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原告同意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19日前直接向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支付该项律师费。 (三)借款本息清偿计划如下: 1、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24日前向原告偿还涉案贷款本息74.57万元(该笔债务系依据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确定的贷款本息546万元中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 2、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250万元(不含第1项的74.57万元)。 3、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250万元。 4、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5、除了前述第1-4项还款外,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还应每月20日前按原告系统计算的上一月利息金额的80%还款。 三、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含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律师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就原告享有质押权的财产优先受偿: 1、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各被告同意原告按照本案起诉主张的律师费46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2、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和合亿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四、若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和被告陈雄飞在2016年10月24日前归还:1、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确定的74.57万元债务;2、(2016)粤06民初46号案欠款500万元(即《债务处置协议》第四条的款项),则原告在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和被告陈雄飞还款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财产。 原告申请法院查封的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账户(账号:80020000004124365,开户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万隆支行)现有存款余额1,422,235.08元,本协议各方同意直接用该账户中的余额清偿欠原告的债务。被告佛山市利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0月24日前向原告开具金额1,422,235元的支票,并在法院解除对该账户冻结措施时配合原告将该笔款项用于清偿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的本息74.57万元和(2016)粤0604民初1462、1463、1464、1466号案诉讼和解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的款项之中的本息67.6535万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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