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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顺风气力输送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巫之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269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00108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顺风气力输送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价款118331.17元及利息(以118331.1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顺风气力输送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南京特种气体厂有限公司钢瓶138只,如不能返还则按600元/只的标准折价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50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6077元,由被告顺风气力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特种气体厂垫付,被告顺风气力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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