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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建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406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6418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12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一百零四万八千七百二十二元一角五分及相应的违约金(截至二O一六一月三十一日,违约金为二十四万五千九百九十六元二角七分;自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至到期未付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一百零四万八千七百二十二元一角五分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复利标准计算)、留购价三千元; 二、被告龙建春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龙建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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