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12683-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3民初517号 |
| 案号 | (2021)苏0213执58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贝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59497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1503元(截止至2014年12月5日)、逾期罚息(截止至2014年12月5日为1886695.21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949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2%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至2014年12月5日为9417.86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5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2%上浮50%计算)。二、邱丽颖、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无锡贝虎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庆仙在其与邱丽颖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邱丽颖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华、李屾对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4.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金华在其与李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李成华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132元,由无锡贝虎贸易有限公司、邱丽颖、黄庆仙、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华、孙金华、李屾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预交,无锡贝虎贸易有限公司、邱丽颖、黄庆仙、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华、孙金华、李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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