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屾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12683-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2714号 |
| 案号 | (2018)苏0214执1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 发布日期 | 2018-06-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借款罚息65406.25元。 二、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垫付款利息158131.63元。 三、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15089元。 四、余娟珠、阮思库、阮城生、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三项中的债务以及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娟珠、阮思库、阮城生、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五、余娟珠、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项中的债务以及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娟珠、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及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在1.48亿元范围内以寰宇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新他项(2012)第1113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6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840元,合计1073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4306元,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负担643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6430元由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宁宁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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