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巴彦淖尔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富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879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科商初字第13号 |
案号 | (2015)科执字第8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9 |
发布日期 | 2017-10-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内蒙古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巴彦淖尔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欠款674,733元,利息188,925元,本息合计863,658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7元,由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元,被告巴彦淖尔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科右前旗都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玉山 审判员董旭才 人民陪审员徐庆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牡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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