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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宏泰百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MA****3B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3322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长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江借款278500元; 二、被告天津市宏盛百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泰百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宏盛百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泰百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长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5478元,全部由被告郑长宏、天津市宏盛百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泰百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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