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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100MA****P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102民初527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2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丁卫强、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认欠刘俊阳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79.32万元。借款本金由丁卫强、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起分期于每月5日前共同付还刘俊阳10万元至该款付清止。 二、若丁卫强、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如期还款,刘俊阳同意免除丁卫强、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利息79.32万元的债务并放弃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的利息自2021年4月份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另借款本金60万元的利息自2021年4月份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若丁卫强、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没有按期还款,则自丁卫强、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还款之日起,刘俊阳可就利息79.32万元以及尚欠借款、借款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6973元由丁卫强、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刘俊阳垫付,丁卫强、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5日前付还刘俊阳。 四、刘俊阳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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