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100MA****P5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438号 |
| 案号 | (2021)粤5102执18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卫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月明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其中至2020年12月31日前利息为178800元,2021年1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和以本金1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仅对被告丁卫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丁卫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月明财产保全费1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59元,减半收取计9730元,由被告丁卫强负担。被告丁卫强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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