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100MA****P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2号 |
案号 | (2021)粤5102执5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卫强认欠原告丁敬波借款本金1000000元,该款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共3个月,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8400元,抵除被告丁卫强付还的10000元,尚欠该部分利息为28400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共4个月,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48000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的利息100000元。 二、原告丁敬波与被告丁卫强一致同意,原告丁敬波为本案财产保全支付的保费2080元及律师服务费20200元,共计22280元,由被告丁卫强直接付还原告丁敬波。 三、案件受理费7071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丁敬波预交;原告丁敬波与被告丁卫强一致同意,案件受理费70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71元,由被告丁卫强负担,本院不另作收退,由被告丁卫强直接付还原告丁敬波。 四、被告丁卫强应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28日付还原告丁敬波各50000元;该款先抵充第二项费用22280元及第三项费用12071元,余额65649元抵充被告丁卫强第一项尚欠的利息;抵充后,第一项的利息尚欠金额为110751元。 五、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第四项抵充后尚欠利息110751元,由被告丁卫强自2021年3月1日起,每3个月付还1次,即其应分别于2021年5月、8月、11月,2022年2月、5月、8月、11月,2023年2月、5月、8月、11月的当月28日前付还原告丁敬波各100000元,于2024年2月28日前付还原告丁敬波10751元。 六、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的还款由被告丁卫强按时足额汇入原告丁敬波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为6212262004001189281的账户。 七、如果被告丁卫强没有按照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的时间足额还款,自被告丁卫强逾期之日起,原告丁敬波可以按被告丁卫强尚欠的借款本金以及尚欠借款本金的利息(包括第一项中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尚欠的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被告丁卫强尚欠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费用一并向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被告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约定中被告丁卫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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