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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68****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04民初1555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3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圣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贷款本金4461483.15元及截至2020年7月31日前的贷款利息1666318.18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二、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95元,由被告营口圣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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