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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68****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3205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2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丰华东方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10538760.45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4月7日为3692468.59元,自2020年4月7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包括罚息、复利)。二、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荣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87元,由被告辽宁丰华东方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荣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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