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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68****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7867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2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熊岳鹏康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3321119.54元及2020年1月17日之前的利息1472581.65元及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编号:(2015)信营银贷字第00503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传会、邹永康对被告营口熊岳鹏康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对被告营口泰15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熊岳镇站前街(金城逸景商住小区三期9号楼4单元40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600257号,以及位于熊岳镇站前街(金城逸景商住小区三期9号楼4单元17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50600283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45150元,由被告营口熊岳鹏康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传会、邹永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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