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0068****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03民初1306号 |
案号 | (2019)辽0803执7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市环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园支行支付700万元。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3月28日以本金700万元按月利率8.583333‰支付利息,并以上述计算的利息按月利率8.583333‰计算复利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3月28日;从2018年3月29日益本金700万元按月利率11.158333‰支付利息,并以上述计算的利息按月利率11.158333‰计算复利至付清时止(须扣除已付19999元)。 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园支行对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园支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账号为568501000000040中7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 三、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盖州市金成客运旅游有限公司、王金海、王金山、王鑫就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营口市环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盖州市金成客运旅游有限公司、王金海、王金山、王鑫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营口市环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盖州市金成客运旅游有限公司、王金海、王金山、王鑫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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