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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嵊泗县钜宝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07****11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2816号
    案号 (2020)冀02执15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1-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嵊泗县钜宝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277371.24元(128166.24元+14149205元)。 二、被告嵊泗县钜宝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 代偿款218166.24元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4日; 代偿款128166.24元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代偿款14149205元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王聘钧、被告王香、被告嵊泗县钜宝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唐山曹妃甸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嵊泗县钜宝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7301.83元,并以该应支付代偿款107302.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六、被告唐山曹妃甸慧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上述第五项确定的代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4054元,由被告嵊泗县钜宝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嵊泗县钜宝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聘钧、王香连带负担53732元,由被告嵊泗县钜宝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分公司、唐山曹妃甸慧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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