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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0568****57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1099号
    案号 (2020)冀02执11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殿国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000元、利息人民币60 000元,合计人民币560 000元; 二、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殿国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6 000元; 三、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殿国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殿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860元,由被告王利辉、邢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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