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安泰塔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1069****526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0民初1840号 |
| 案号 | (2019)黑0110执18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安泰塔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安泰塔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安泰塔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如被告哈尔滨市安泰塔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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