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秀山山联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757****8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民终8600号 |
案号 | (2019)川0104执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一、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连昌和被申请人成都秀山山联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截止2018年3月13日的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5557.73元,利息7938.89元(关于从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5557.73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滞纳金79.26元。二、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连昌、成都秀山山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04元;成都秀山山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四、执行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终8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连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偿还截止2018年3月13日的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5557.73元,利息7938.89元(关于从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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