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宪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849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1160(2015)西桃民初字第1160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7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发布日期 | 2016-07-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4422031.89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3月11日为821268.11元,自2016年3月11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巨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龚龙根、秦荷花、秦宪红、李淑民、罗新春、胡美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080元,由九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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