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宪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849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749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4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15 |
发布日期 | 2017-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归还8433079.33元汇票垫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4年9月26日的汇票垫款利息及违约金15141.63元,并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清结汇票垫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时,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有权对被告罗新春、胡美华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48-126室、48-127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洪房他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869636号、100086963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西亚能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秦宪红、李淑民、罗新春、胡美华、漆建辉、熊六妹共同对被告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以上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均有权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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