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崔南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2526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商初字第00806号 |
案号 | (2016)苏0411执28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2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4436.86元,并承担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552%计算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7552%计算复利,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二、被告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祁纪荣对被告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1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负担款项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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