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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南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5269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商初字第1049号
    案号 (2016)苏0412执2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5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诚万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2000000元、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0000元。 二、被告崔南妹、仲文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崔南妹、仲文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640元,由原告常州市诚万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1元,被告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南妹、仲文杰共同负担24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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