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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南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5269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商初字第00661号
    案号 (2016)苏0402执1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7-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正展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5年4月16日为100754.32元)。 二、常州市正展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1830元。 三、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黎、钟常锋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2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02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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