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21MA****833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1民初1914号 |
案号 | (2021)皖1821执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4月28日成立的天然气供气合同;二、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LNG立式储罐一台、整体气化站设备(卸车增压气化调压加臭撬)一套及相关配件;三、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天然气款88880元、租赁费5万元、设备拆除费及管道铺设费8万元,并支付逾期给付天然气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7年8月1日13起,以888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0元,由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负担5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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