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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1MA****83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38938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8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2017年1月10日《产品供应协议》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供气装置租金286,000元、搬迁费50,000元及安装工程费67,500元;   三、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货款326,798元;   四、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滞纳金(以326,7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每日0.10%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8,000元,由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负担14,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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