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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金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1MA****83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821民初2200号
    案号 (2018)皖1821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力高叉车有限公司货款8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5日起以货款8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力高叉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安徽德慧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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