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翁格玛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MRWE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276号 |
案号 | (2020)京04执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前向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亿元、并支付截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利息6 458 055.56元、罚息(罚息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3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以及赔偿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共计4 156 580.5元; 二、如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所述时间金额偿付款项,则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全部未付剩余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且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按下列方式总体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以2.3亿元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一年按360日计算),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对于未付剩余本金的利息、罚息不再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李刚、被告闫怡萱、被告安徽省翁格玛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刚、被告闫怡萱、被告安徽省翁格玛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淮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刚所持有的安徽省翁格玛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成所持有的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5%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在被告安徽墨朴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刚、被告闫怡萱、被告安徽省翁格玛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曹成按照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按时足额向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针对各被告已实施的保全措施,在法院解除相应保全措施后,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配合各被告办理本调解书第四、五、六项下所涉及的质押登记; 八、案件受理费1 454 825元,减半后为727 41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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