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计传罚〔201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江北洪塘德威斯重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宁波市江北区长兴东路368号恒一商业中心1号楼2-02、2-03号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上述罚款,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1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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